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10〕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百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13号)精神,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政府组织实施,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
(二)坚持自愿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市级统筹的原则;
(四)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及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六)坚持统筹协调,兼顾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亲民惠民政策,各部门要明确职责,统筹协调,密切配合。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监督指导和发展计划,负责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