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10〕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百色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是: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对象:
(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 为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对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所有单位及其公务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一)资格确认申请:
由各有关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将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各单位及其公务员的有关申请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需提供的材料:
1. 符合享受公务员待遇的单位须提供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