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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10〕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百色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及职业康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区直单位)由财政供养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缴,纳入百色市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0.3%,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征缴。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及程序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工伤保险条例》中除伤残津贴、工亡以外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待遇享受的标准和程序,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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