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重点工作
| 主要措施
| 责任分工
| 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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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通知》第3条)
| 制定落实企业超生产能力、超生产强度和超生产定员核定办法的具体规定。
| 煤矿、民爆、冶金由工信委牵头,公安局、安监局配合;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工信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配合;道路水运企业由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局、海事处配合;城乡住房建筑施工由住建委负责;其他行业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 12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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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煤矿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通知》第3条)
| 加强监督检查。
| 整合由国土资源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技改由工信委牵头,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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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通知》第4条)
| 制定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措施。
| 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工信委、交通运输局配合。
| 12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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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通知》第5条)
| 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落实轮流带班制度的措施。
| 煤矿、民爆和冶金由工信委牵头,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由安监局负责;道路水运由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局、海事处配合;城乡住房建筑施工由住建委负责;其他行业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 12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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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通知》第6条)
| 建立企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加强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情况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
| 12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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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通知》第7条)
| ①制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措施;
②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标准;
③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和企业安全标准等级等情况,按规定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
| 煤矿、民爆、冶金由工信委负责;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道路水运由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局、海事处配合;城乡住房建筑施工由住建委负责;其他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 12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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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通知》第8条)
| ①监督企业依法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②明确企业技术部门及技术负责人职责。
| 煤矿、民爆、冶金由工信委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道路水运运输企业由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局、海事处配合;城乡住房建筑施工由住建委负责;其他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 12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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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通知》第9条)
| 制定强制推行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方案。
| 煤矿由工信委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由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道路运输由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局配合;大型起重机械由质监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 12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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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通知》第10条)
| 制定安全生产技术应用计划。
| 科技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委、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
| 12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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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加大安全监管力度。(《通知》第11条)
| 明确安监部门综合监管、公安、交通、国土资源、住建、工商、质监等部门安全监管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 编办牵头,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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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通知》第11条)
| 建立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 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行业监管部门配合。
| 12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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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通知》第11条)
| | 监管力量建设由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提高专业素质由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监管装备标准由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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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通知》第12条)
| 制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办法的具体措施,并将其纳入企业信用评级,建立安全生产与银行、证券、保险、担保业联动机制。
| 执行考核标准:煤矿、民爆和冶金企业由工信委负责;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道路水运运输企业由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局、海事处配合;城乡住房建筑施工由住建委负责;其他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联动机制由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银监等部门配合。
| 12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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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通知》第13条)
| 制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的措施,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大违法分包等行为查处。
| 基本建设由发展改革委牵头;技术改造由工信委牵头;违法转包分包查处分别由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南铁百色工务段等部门牵头,监察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
| 12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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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通知》第14条)
| 制定发挥工青妇组织在落实和维护职工安全生产参与权和监督权作用的措施;制定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 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财政局配合。
| 12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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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通知》第15条)
| 制定安全生产区域性救援能力建设规划。
| 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财政局、应急办配合。
| 12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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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通知》第16条)
| 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预警管理办法。
| 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
| 12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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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完善企业应急预案。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通知》第17条)
| 督促企业修改完善应急预案,赋予现场带班人、调度人、班组长遇险状态下的停产撤人决策权和指挥权,并明确实施的范围和程序。
| 煤矿、民爆、冶金由工信委牵头,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由安监局牵头,公安局、国土资源局配合;道路水运运输企业由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局、海事处配合;城乡住房建筑施工由住建委负责;其他行业由主管部门负责。
| 12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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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制定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的危险性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通知》第18条)
| 督促企业落实严格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资格标准。
| 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工信委、公安局配合;道路运输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局配合;水运企业由百色海事处牵头,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配合;城乡住房建筑施工由住建委负责;民爆、冶金由工信委牵头,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其他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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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通知》第19条)
| 建立安全标准化与安全许可联动机制。
| 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建筑施工由住建委牵头;民爆由工信委牵头。
| 12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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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通知》第20条)
| 严格执行安全专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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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通知》第21条)
| 落实国家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 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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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加大安全专项投入。(《通知》第22条)
| 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专项资金,加大隐患整改资金和安全技术装备投入。
| 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由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完善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财政局配合;道路事故救助基金制度建设由公安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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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通知》第22条)
| 严格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
| 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财政、银监等部门配合;执行工伤保险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安监、财政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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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通知》第23条)
| 严格执行。
| 安全生产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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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通知》第24条)
| 鼓励辖区内大中专院校加强安全生产相关专业技术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人才的招生培养。
| 教育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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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通知》第25条)
| 将安全生产重要指标、主要措施、重大项目纳入百色市“十二五”规划;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列入百色市重点专项规划。
| 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发展改革委配合。
| 12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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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加快产业重组。(《通知》第27条)
| 研究制定百色市高危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规划。
| 工信委牵头,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
| 12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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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通知》第28条)
| 完善目标考核制度,较大以上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目标考核由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由监察局负责。
| 12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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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通知》第29条)
| 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查询系统。
| 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公安局(消防、交警)、交通运输局、住建委、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 12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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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通知》第30条)
| 执行负有重大事故责任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企业公告制度,对相关企业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进行严格限制,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 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百色银监分局配合。
| 12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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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通知》第31条)
| 制定执行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政府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措施。
| 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 12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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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通知》第32条)
| 制定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 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配合。
| 12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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