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听证纪律:
(一)参加听证的人员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二)参加听证的人员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摄像;
(三)参加听证的人员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退场;信访人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利处理;
(四)参加听证的人员发言时不得使用侮辱性、威胁性、要挟性和其他不文明语言;
(五)全场内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干扰听证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五章 听证举行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听证员和其他应当参加听证的人员是否到齐,并向主持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身份、告知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纪律,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信访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听证开始前提出。
第二十三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
(二)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或复查信访事项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依据以及处理建议;
(三)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
(五)听证主持人根据需要向听证参加人询问;听证参加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听证事项向有关人员发问和陈述意见;
(六)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和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七)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当及时召集听证员就听证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政策等进行评议、合议,于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听证结论意见。听证结论为作出信访答复、复查意见、复核意见或终结该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