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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三)接收有关证据;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结论。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受理听证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四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作出信访答复的机关及其承办人、委托代理人,作出原复查意见的机关及其承办人、委托代理人及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核的机关及其承办人、委托代理人,人数2至5名。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数不得超过两人。

  集体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信访人代表和委托代理人总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八条 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

  (一)有权申请与本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本信访事项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本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信访人在听证中的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二)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并回答信访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对自己的权益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四)遵守听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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