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1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百色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项,增强办理信访透明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信访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听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听证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及其信访事项具有代表性,信访人与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和证据存在较大争议,需要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陈述、申辩、质证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问题的程序。
第三条 听证机关举行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实事求是,注重证据,有错必纠原则;
(三)充分尊重信访事项涉及各方及听证人员的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 听证提出与受理
第四条 信访人可以提出听证申请,受理信访事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举行听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处理信访事项需要也可以自行决定听证。信访人申请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该事项的办理、复查或复核阶段提出,但同一信访事项一般只听证一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作出信访答复、复查、复核意见之前,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信访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办理或复查机关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办理、复查或复核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听证的信访事项、申请听证的理由及证据等,如有证人,需要提供证人名单及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