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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生态县(区)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生态县(区)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生态县(区)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西安市生态县(区)
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0〕1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创建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60号)、《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入开展省级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11〕91号)的要求,大力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加强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示范工作,为建设“绿色西安、人文西安、生态西安”奠定坚实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目标
  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共成功创建国家级生态区1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2个,全国环境优美乡镇5个,国家级生态村1个;省级生态示范区2个、环境优美乡镇8个、生态村3个,市级环境优美乡镇54个、生态村127个,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结合全省第二个“十百千”生态创建工程目标要求,我市2012年至2015年创建目标为:阎良区力争创建成国家级生态区、高陵县力争创建成省级生态县,再启动长安、户县、蓝田县市级生态县(区)创建工作;每个涉农区县每年启动1个以上乡镇(街道)、2个以上行政村的省级、国家级生态创建工作;每个涉农区县每年有2个以上的乡镇(街道)和3个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市级生态创建标准。
  二、申报资格
  申报单位必须是西安市辖区内涉农县(区)、建制乡镇(街道)和行政村。
  三、考核、命名及奖励
  (一)考核:由市环保局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筛选,确定名单后联合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组成考核组进行联合考核验收。
  (二)命名:对通过考核验收、履行公示后无异议的县(区)、乡镇(街道)和村,命名为西安市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
  (三)奖励:对命名的市级生态县(区)、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继续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给予扶持资金奖励。
  四、创建程序
  (一)创建市级生态县(区)
  1.申报程序
  (1)创建市级生态县(区),由县(区)人民政府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2)创建市级生态县(区)要紧密结合县(区)情,编制生态县(区)建设规划,经市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由县(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政府予以印发实施。正式规划文本、人大决议(决定)及政府实施文件一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3)开展生态县(区)建设要认真执行规划,每半年向市环保局报送规划落实情况报告及工作总结,并作为创建基础资料予以检查、考核。市环保局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开展生态县(区)建设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予以反馈,其整改结果作为生态县(区)建设考核验收的依据。
  (4)生态县(区)建设规划批准实施1年以上,各项指标经自查达到市级生态县(区)验收标准的,可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通过市级考核验收并获命名1年以上,可申请省级生态县技术评估及验收。获得省级生态县(区)命名1年以上,各项建设指标经自查达到国家级生态县考核标准的,可申请国家级生态县(区)技术评估及验收。
  2.验收程序
  (1)在自查达标的基础上,县(区)政府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同时填写《西安市生态县(区)申报表》(见附件1)。
  (2)市环保局接到验收申请后,将会同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和专家对生态县(区)建设情况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形成评估意见予以反馈。县(区)对评估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后,以县(区)政府名义将情况书面报市环保局。经市环保局复核后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市环保局组织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与专家进行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方式:①听取创建工作报告;②观看生态县(区)创建专题片(10-15分钟);③查阅创建工作文件、档案;④核查技术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⑤现场考察;⑥开展民意调查;⑦形成考核验收意见。
  3.申报材料
  (1)县(区)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的函及《西安市生态县(区)申报表》。
  (2)生态建设规划文本及县(区)政府提请县(区)人大对规划的批复实施文件(批复文件装订在规划首页)。
  (3)县(区)人民政府创建市级生态县的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县域基本情况,市级生态县(区)建设基本条件、建设指标达标情况和规划建设内容实施情况,创建工作的措施、成效、体会。
  (4)建设生态县(区)的技术报告。内容包括县(区)基本情况、建设规划完成情况、基本条件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检测、监测报告)等。
  (5)创建生态县(区)专题片(10-15分钟)。
  (二)创建市级生态乡镇
  1.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涉农乡镇(街办)经所在县(区)政府同意后,由所在县(区)环保分(县)局向市环保局统一提出申请。
  (2)创建市级生态乡镇要紧密结合镇情编制生态镇建设规划,经所在县(区)环保分(县)局组织有关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县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所在县(区)环保分(县)局备案。
  (3)生态乡镇建设规划批准实施1年以上,各项指标经自查达到市级生态乡镇验收标准的,可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通过市级考核验收并获命名1年以上,各项建设指标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的,可申报省级生态乡镇。获得省级生态乡镇命名1年以上,各项建设指标经自查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的,可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
  2.验收程序
  (1)乡镇、街办在自查达标的基础上,填写《西安市生态乡镇申报表》,经县(区)环保局审核,并提请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各县(区)环保局统一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2)市环保局联合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及专家组成验收组,适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验收。验收方式:①听取创建工作报告;②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③审核技术数据;④现场考察;⑤随机开展民意调查;⑥形成考核验收意见并提出整改意见。
  3.申报材料
  (1)乡镇政府(街办)申报市级生态乡镇的正式文件。
  (2)生态建设规划文本及县(区)人大或政府对规划的批复实施文件(批复文件装订在规划首页)。
  (3)创建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主要内容为经济发展情况、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环境状况、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
  (4)技术报告。包括经审核的《西安市生态乡镇申报表》(装订在技术报告首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证明材料(含有关监测、检测报告)。每项指标都要有证明材料,需要核算的指标要有核算方法,具体参照生态乡镇指标解释。
  (5)生态建设专题片(10-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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