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及时筹措其他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其他来源资金必须与市财政资金同步支付。
第十二条 在执行项目年度预算过程中,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市政府申请对项目年度预算进行调整,其中拟调增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提前落实好项目年度预算拟调增部分的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内,新建项目满足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条件并准备年内新开工的,建设单位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提出申请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财政局从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备资金中安排项目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应暂停拨款:
(一)建设项目未经批准超过市政府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的;
(二)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未经市政府批准而发生超支的;
(三)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工程实施的。
第四章 预算评价与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建设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为准确、及时反映和分析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向市财政局报送自评报告。市财政局按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审核,选取有代表性的建设项目,对其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形成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总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依法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的监督,按照规定报告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接受质询,并履行有关义务。
第十七条 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