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严格资金内部审批程序,按基本建设的规范程序申请、支付各项资金,对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投资效益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根据财政运行情况和下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提出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总规模,作为市发展和改革局编制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总控制数。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市财政局提出的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总规模,综合考虑建设项目进度和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编制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核定且资金来源已落实,方可列入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并与其他政府预算一起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各建设单位,作为拨付建设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八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应优先安排归还债务本息和续建项目所需资金。根据可用财力情况,再优先安排已批准立项的新建项目,其他新建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轻重缓急安排基本建设预算支出。
第九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预算的资金需要,以及预算年度内新建项目开工的资金需要,市财政局按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3%-5%以内设置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备资金。
第三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批准下达后,各建设单位应科学制定施工组织计划,合理推进工程建设进度,对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确定的项目和建设内容以及项目施工进度拨款,确保财政资金拨付与项目施工进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