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提高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估算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农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等建筑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以及其他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和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坚持“统筹安排、收支平衡,控制投资、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和部门预算的要求,督促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认真编制和执行基本建设预算有关规定,以资金管理为主线,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市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资金监督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