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集贸(农贸)市场“限塑”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青工商市发〔2009〕100号)
各分(市)局:
日前,收到山东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集贸(农贸)市场“限塑”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现一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限塑”工作开展以来,全系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开展了“限塑”整治活动,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近一段时间以来,新闻媒体时有报道,群众多次举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提出相关提案建议,反映集贸市场和农村大集等零售场所仍然存在违规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和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现象,对此,必须引起各单位的高度重视。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限塑”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和长期性、艰巨性,克服松懈厌战情绪,梳理长期作战思想,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积极推进“限塑”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在巩固“限塑”整治成果的同时,确保“限塑”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强化“限塑”整治工作措施
一是继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在市场显著位置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使“限塑”整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限塑”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继续强化市场开办者责任。督促集贸(农贸,含农村大集)市场开办单位认真履行市场第一责任人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内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场内经营者的教育、规范、引导和监督力度,与经营者全部签订《集贸市场严格执行“限塑令”责任书》(见附件1),引导鼓励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在市场内设立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单位,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销售。如果场内经营者发生违反“限塑令”规定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经营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者的责任。
三是继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要继续落实“四位一体网格化”市场监管模式,加强市场巡查和监管力度,对市场内违规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市场开办单位分别进行查处,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者要从严从重处罚。同时,发现非法制售超薄塑料购物袋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追查并通报源头所在地工商机关,便于追根索源,强化源头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