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工作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需递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申请表及附件资料。
2.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工作报告(包含组织机构、人员、实验设施设备、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验室管理体系、实验室其它资质等内容)。
3.申请的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4.有效的计量认证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如果有)及获批准的检测能力、授权签字人名单复印件。
(三)考核合格证书逾期不提出复核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所做的监督检验、检测结果无效。
(四)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复核申请材料受理书。
(五)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和建议。复核工作将根据申请单位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方式进行:
1.对申请书、质量文件及运行记录、检测能力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
2.调阅申请单位有关文件、资料和技术档案。
3.抽调申请单位相关人员问询、解答问题或考核。
4.发放盲样进行检测能力考核。
5.派专家组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六)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复核,考核工作办公室对专家复核意见进行审核,并报省卫生厅审批。
六、工作要求
(一)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工作人员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不遗失,不泄密。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疏于管理,发生违规违纪和检验质量事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2年1月30日起实施。
附表:1.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申请表(略)
2.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核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