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2011年12月29日以粤卫〔2011〕150号发布 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
一、总则
为规范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工作,根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规范》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广东省范围内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的机构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能力考核。技术能力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以外机构(以下称非疾控机构)的考核及管理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及后续管理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的考核与管理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办法。
三、组织机构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省级专家库,成立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职责包括:
(一)受理市级疾控机构及非疾控机构的考核申请及组织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
(二)组织现场考核;
(三)有关后续管理工作;
(四)指导县级疾控机构的考核工作;
(五)承担省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申请。
申请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申请表(附件1);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4.管理和专业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
5.相关仪器设备名称及技术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