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2011年12月29日以粤卫〔2011〕150号发布 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二)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
(三)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
(四)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
(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
(七)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
(八)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第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