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按照立项批复要求一次性报批,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可分期上报。
(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建新区实施方案,每批次申请用地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公顷。
三、完善建设用地报件内容
(七)规范建设用地报件内容:
⒈建设用地报件材料增加《建设用地材料目录表》。《建设用地材料目录表》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5号)第十条的要求排序,并与报件材料内容保持一致;
⒉农用地转用涉及耕地的,须提供《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和补充耕地验收文件。易地占补的,须提供《易地开垦耕地协议》;
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证明》以及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款进账凭证》(注明批次或者项目),随报件材料一并上报;
⒋报批建设用地地块权属以所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准;若行政区划调整后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未能及时变更的,应当提供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准文件。
(八)建设用地报件填报人、负责人及领导签字的栏(表)应当签名,并填写日期;报件材料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应与省厅留存图件一致,土地利用现状图应与省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内容一致。报批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必须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传真件不得作为报件材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必须提供原件。
(九)提交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应进行实地勘测调查形成,勘测定界成果与土地利用现状图不一致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有关情况做出专门说明。
(十)批次地块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的,不再随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土地一并上报。
四、强化建设用地审查及批后监管
(十一)建设用地经批准后,需在30个工作日内缴纳相关费用。逾期不缴纳的,该批次(项目)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作废,农用地转用计划省厅收回。
(十二)要严格执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听证和确认等工作程序,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报件的必备材料,凡发现报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省厅一律予以退件,拒不整改的,将暂停该地区建设用地审批。
(十三)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要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征地批准事项。征地批文、征收土地公告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政府信息,应当在市、县(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