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1〕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征地报批手续,逐步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但从目前工作情况看,仍存在征地报批前听证、告知和确认程序履行不到位,报批内容不准确,报批材料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规范程序,明确要求,强化责任,严格依法行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
(一)《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内醒目位置张贴,张贴后应当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证据,同时在市、县(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上予以公告。告知的内容要全面、准确,其中地类、面积、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等要与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一致,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补偿安置标准和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填写要规范,送达人、受送达人须签名或盖章,并填写日期。
(二)《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中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权利人代表)须签字确认,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并填写日期;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字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被征地农户拒绝签字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签字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
(三)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并将听证笔录复印件作为报件材料一并上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单独作出书面说明,并作为报件材料上报。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报件数量
(四)编制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用地组成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用地组成村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各市、县(市、区)批次建设用地报件原则上每年控制在5个以内,每批次申请用地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