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银监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开业的批复
(晋银监复〔2011〕179号)
交通银行:
你行《关于交通银行长治分行开业的请示》(交银函〔2011〕261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长治分行开业。机构名称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简称为“交通银行长治分行”;英文名称为“BANK OF COMMUNICATIONS CHANGZHI BRANCH”;住所为“山西省长治市太行东街71号”。
二、核准韩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行长、李王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李志工担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副行长,具备任职资格。
三、该分行业务范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网上银行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其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的其他业务。
四、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文及其他申领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我局领取该分行的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该分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若未能按期开业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本批复失效,由我局收回金融许可证。
六、你行应在完成该分行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有关情况。
七、该分行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金融许可证、业务范围和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