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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统一绩效考核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成立考核组织,负责考核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负责对村卫生室的考核。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经费发放和机构负责人任免的依据。

  三、实施步骤

  (一)筹备启动阶段(2012年2月15日-2月29日)

  市政府制定并印发全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在摸清乡镇卫生院人员和乡村医生底数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出台相关配套制度政策,召开启动会,广泛搞好宣传发动。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3月1日-10月31日)

  各县(市)、区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管理内容,执行规章制度,规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管理,全面开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市卫生局及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上半年栾城县、赞皇县、辛集市达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要求,并适时召开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现场会和调度会,强力推进全市工作开展。

  (三)考核达标阶段(2012年11月1日-12月31日)

  市卫生局制定考评标准,在县(市)、区自评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情况逐乡进行考核验收,通报考评结果,表彰奖励先进。结合日常督导和考核验收情况,推荐优秀的农村县(市)、区参加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考核评估,力争年底前不少于1/3的农村县(市)、区成为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政府作为推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主体,要成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卫生、发改、财政、人社、食药监、物价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市)、区卫生局牵头负责指导全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指导。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县级卫生、工商、食药监、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非法行医和违法经营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秩序。县发改、财政、人社、物价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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