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等6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1年11月18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等6部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
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等6部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将《
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和单位用户就有关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二)进入被检查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和单位用户的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使用的场所进行检查;(三)查扣、封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塑料制品;(四)责令违法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和单位用户停止违反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修改为“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和单位用户就有关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二)进入被检查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和单位用户的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使用的场所进行检查;(三)责令违法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和单位用户停止违反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将《
长春市站前地区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在站前地区禁止人力车、燃油助力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摩托车从事营运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暂扣车辆。”修改为“在站前地区禁止人力车、燃油助力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摩托车从事营运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