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12]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选定评估机构的原则】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选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 【对评估机构资质要求】从事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等级、联系方式等信息,为房屋征收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条 【信息公开和选定评估机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将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通过本市、县政府信息网和当地媒体予以公示。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报名数额不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
第七条 【公开评估机构的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