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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执行标准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一事一议监管,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督指导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29号)精神,现制定我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执行标准。

  从2011年起,各县(市、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本县(市、区)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筹劳每个劳动力(男18 - 60岁,女18 - 55岁)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需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每个标准工日工价不得超过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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