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监局关于公布全省第二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闽质监标〔2012〕42号)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各试点企业:
根据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在全省部分重点企业开展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闽质监标〔2007〕240号)要求,在第一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工作已经全面完成的基础上,省质监局、省经贸委决定继续开展第二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工作,已下发了《关于征集福建省第二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工作的意见》(闽质监标〔2011〕590号),经企业自愿申请,当地质监、经贸部门初审,设区市质监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复核,同意福建省冠林科技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列为全省第二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企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试点企业要加强领导。要成立本单位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领导小组,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投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人员,做到有领导、有方案、有目标、有人员,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务求实效。各试点企业应于2月29日前将本单位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领导小组名单、工作方案、联系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一式两份报送所在设区市质监局,各设区市质监局汇总后于3月10日前报送省质监局标准化处。
二、各试点企业要按照《关于在全省部分重点企业开展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紧紧围绕六个重点开展工作。要积极申报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或工作组(WG)的工作;积极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快建立原创科技(专利)向技术标准转化、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步伐;加强企业标准化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标准体系,进一步提升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和经贸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引导试点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要及时总结试点企业的工作经验,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各地试点工作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省质监局、省经贸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