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发布与实施。重点专项规划通过审批后公开发布。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时序进度。
(七)评估、调整和修订。重点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经中期评估或经济社会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或修订的,需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或修订,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五、时间要求
我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共分为起草编制、衔接论证、审查发布3个阶段。
(一)起草编制阶段(2010年5月-8月)。根据下达的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和要求,各牵头单位要及时委托咨询机构或自行开展前期研究,起草规划草案,于8月底前形成重点专项规划草案。
(二)衔接论证阶段(2010年9月-2011年2月)。重点专项规划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衔接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并与总体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三)审核发布阶段(2011年3月-6月)。重点专项规划必须在2011年4月底前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编制单位共同上报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重点专项规划的批复工作。
目前已开展编制工作的重点专项规划,可根据具体进度提前上报审批,并发布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班子。建立领导负责制,每项重点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一名领导负责协调工作;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组建工作班子,建立规划编制的组织体系。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牵头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业务研讨交流、上报信息,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各牵头单位要对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协调,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专家咨询,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报送规划进展情况和规划成果;各参与单位要及时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积极参与规划讨论;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要加强对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协调推进和业务指导,牵头组织专项规划草案的讨论和论证。
(三)加强规划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选派规划编制人员参加国家、自治区、市组织的规划业务培训。市发展改革委有针对性地组织规划培训和专题讲座,提高专项规划编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