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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要体现新时期规划编制的规范要求,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状和问题。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深入分析“十一五”工作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十二五”特定领域发展的影响因素,理清发展思路。

  (二)发展目标。在建立可评估、可操作的规划指标体系基础上,运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提出具有可达性和一定前瞻性的发展目标。

  (三)重点任务。客观分析未来的发展形势,提出“十二五”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发展重点要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切实解决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四)重点项目。按照项目建设规划的要求,提出规划期内需要实施的重点项目计划。对于可以明确建设内容的重点项目,要附表详细说明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期限、地点和投资规模等。

  四、编制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凡纳入“十二五”规划体系的重点专项规划均需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衔接、报批和实施。

  (一)前期研究。编制重点专项规划都必须开展前期研究。前期研究结束后,应提出规划编制的初步方案,组织讨论统一意见后,再正式进入规划编制阶段。

  (二)拟定草案和征求意见。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各配合部门积极完成承担的任务,共同拟订规划草案。要坚持编制过程的开放性,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划衔接。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地区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同级规划相互协调的原则,做好重点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四)论证。重点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在送审之前进行论证,牵头单位在送审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规划论证报告,对环境影响较大的还要提供环评审议报告。

  (五)审核与批准。重点专项规划由牵头单位提交规划草案,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牵头单位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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