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旱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抗旱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抗旱救灾资金专款专用,根据我市当前抗旱工作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抗旱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抗旱救灾资金主要来源
各级财政安排的抗旱救灾资金和来自政府间、社会各界捐赠的抗旱救灾资金及抗旱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列入抗旱救灾资金管理使用。
二、抗旱救灾资金主要用途
抗旱救灾资金要严格按下列用途安排使用(上级已指定具体项目用途的除外):
(一)保障人畜饮水。用于解决乡镇、村屯群众及学校因干旱引起的饮水困难所需资金,包括直接用于帮助受灾地区运送用水产生的运费(如聘请司机送水费用、燃料费等)、政府购置送水车送水产生的费用、提水用油、用电费用;用于应急水源建设等费用(人工费、打井、引水、提水)。
(二)恢复春耕生产。用于购买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种子、种苗、生产用油、春耕用水(包括应急水源建设)补助、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如农膜)。
(三)抗旱工具、设施设备的运转、维修与维护。主要用于抽水、运水、提水、引水等所用的工具、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与维护。
(四)抗旱救灾物资的采购。包括抗旱救灾急需的送水设备、提水、引水设备、人工增雨弹等物资的采购,抗旱救灾物资的采购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管理。
(五)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主要用于干旱受灾群众衣、食、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疗等发生临时困难补助。
(六)符合抗旱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抗旱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各种接待费、办公经费、差旅费等。
(二)发放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等。
(三)机关单位行政用车购置、维修等。
(四) 其他与抗旱救灾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