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轮采取停产措施的高耗能企业主要涉及到全市水泥厂、冶炼厂、化肥厂等20家,从9月份开始执行。据测算,20家企业月能源消费总量为40563.44吨标煤,占全市规模以上企业月能源消费总量的0.08个百分点,按上年价测算,20家企业停产1个月使全市规模以上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0.3571个百分点。20家企业停产3个月能耗下降1.0931个百分点。预计月损失产值15440.19万元、增加值4632.08万元、利润279.05万元、利税525.87万元。
第四轮拟对部分铝产业企业采取限产措施。据测算,4家铝工业企业月能源消费量为271838.8吨标煤,占全市规模以上企业月能源消费总量的53.69%;按上年价测算,4家铝工业企业停产1个月使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3.2674个百分点。
3. 预警干预手段。被实施预警干预措施的单位(企业)要积极配合,严格遵守限产、停产规定,查明原因,全力改进,争取早日恢复正常生产。对不配合执行限产、停产规定的,必要时采取限电、停电等强制手段来落实限产、停产的规定。
4. 预警干预措施实施程序。对重点用能单位(企业)实施限电、停电干预措施的,由市节能降耗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一般单位(企业)实施限电、停电干预措施的,由县(区)节能降耗领导小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调控对象及调控排序
(一)单位GDP能耗上升的县(区)。
(二)单位GDP能耗下降幅度与目标差距较大的县(区)。
(三)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上升的县(区)和重点企业。根据市统计局通报的季度(月度)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列出重点调控的县(区)和企业名单。
(四)生产工艺。列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生产装置,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
(五)重点项目。拟建、在建和即将投产的高耗能项目。列出项目清单,明确项目建设进度,竣工时间,预计投产时间,项目能耗、能效等。
六、调控措施
(一)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及检修时间。
(二)合理安排新建项目调试周期和投产时间。属于高能耗、低附加值的新建项目(能耗强度大于工业平均水平),推迟投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节能评估审查未经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推迟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