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武警和驻军部队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安监、工信、住建、质监等部门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市安委办、市应急办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铁路、民航和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通知相关部门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百色市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支撑保障
市安委办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