Ⅳ级事故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报请市安委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 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4.2 指挥和协调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监局、市应急办和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的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全力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4.3 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5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性质,决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4.6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7 应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