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奖励
7.2.2 责任追究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百色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我市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Ⅱ级(重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较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Ⅳ级(一般):Ⅲ级(较大)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本预案适用于Ⅲ级(较大)和Ⅲ级(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超出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