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对已经建成的生命线工程、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生
命
线
工
程
| 交通工程
| 一、公路、铁路和城市基础设施的长度在100米以上(含100米)的桥梁、隧道及立交桥工程;
二、大型车站、万吨以上港口(码头)
三、Ⅱ类以上飞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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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
力工程
| 一、地震动参数在0.05g以上0.15g以下地区的大型水库的大坝;坝高超过60米的高坝和位于城市上游的Ⅰ级挡水工程;
二、地震动参数在0.15g以上地区的中型水库的大坝;
三、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及变电站调度楼,大于20万千瓦的枢纽变电站调度楼;
四、总装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生产用房,220KV及以上的变电站;
五、大中型电力调度中心及大型工业区的电力调度中心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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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工程
| 一、市所属广播电视设施的控播中心、发射塔;卫星地面站、国际无线电台、微机通讯站等的主机房;
二、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长途电话枢纽主机房,长途通讯干线中继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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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程
| 一、市区供水、供热、供气、供油的主体工程;
二、3万吨及以上的储油设备、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储气设备、10万立方米人工水源地储水工程;
三、仓容10万吨及以上的粮油库;
四、500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院;市属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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