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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五、相关政策规定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另行发放。

  (三)经批准同时聘用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在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竞聘前,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竞聘后,从聘任的次月起执行所聘岗位对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五)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变动后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因调动、聘用、安置等原因新进入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从新单位起薪当月起按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六)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事假、病假、受处分、处罚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等情况时,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全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和操作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4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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