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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百色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8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0〕110号)精神,为推进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绩效工资实施,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09年9月30日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市、县(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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