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工作任务,推进信息公开
(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核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 机构职能。主要包括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领导班子组成及分工,内设机构、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 规章文件。主要包括具有业务指导的法律法规规章;以本单位名义发布或者作为主办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 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本单位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4. 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单位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等。
5. 统计数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专项统计报告,年鉴等。
6. 其他。主要包括本单位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人员聘用事项,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以及上级文件要求的需公开的内容。
以上内容如有变更,网络内容应即时变更,文字材料原则上每月移交市档案馆、图书馆和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二)编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及时组织编制、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每年更新内容。公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公开指南和目录应长期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专栏公布,并有文字版本放置本级档案馆、图书馆和政务服务中心查阅点供群众查阅。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信息公开目录,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部门(单位)编制的信息公开目录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