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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

  (一)深刻领会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环节,是政务公开不断深化的必然结果,是政务公开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深入实施《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和依法行政,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关,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作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也应指定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工作正常开展。条件许可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可设置政府信息工作常设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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