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2月31日前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决定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件)》和《决定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共10件)》已经2010年11月22日市二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再具有行政管理效力,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需修订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原起草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的要求重新办理;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要全文向社会公布。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决定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