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调查,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标准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办法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负责全市人事考试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对策,统筹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
公务员法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组织实施公务员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位管理、考试、考核、录用、职务任免和升降、交流(调任、转任)、回避、奖惩、辞职、辞退、日常登记和管理等政策;按权限审核事业单位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事宜;组织协调公务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和完善市公务员信息库;指导和协调工作行政奖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