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 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6. 依法按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
7. 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完成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有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其他授权项目的审计。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依法协同各县(区)党委、政府办理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监督检查社会审计中介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信访、政务公开、信息、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组织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考试、退休人员服务、计生等工作;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负责全市“金审工程”建设、计算机审计技能培训、全市审计机关审计系统平台维护和管理、全市审计机关计算机网络维护管理,指导业务科室开展审计项目计算机审计。
(二)财政金融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市辖县、(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根据授权委托审计中直、区直驻百色的国有金融机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指导县(区)财政金融审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