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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百色市依法治理性与毒品传播艾滋病工程实施方案》、《百色市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工程实施方案》、《百色市防治艾滋病健康干预与传染源管理工程实施方案》等十大专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在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婴儿由当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提供随访保健服务;在县(区)级医疗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出生的婴儿由该县(区)妇幼保健院负责提供随访保健服务。

  9. 提供转介服务。

  (1)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首诊发现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及其他育龄妇女,除了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外,同时负责转介到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点,接受艾滋病治疗的评估,并纳入艾滋病随访系统管理。

  (2)各级助产机构将感染艾滋病的产妇于产后4-6周转介到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点进行抗病毒治疗评估,纳入艾滋病随访系统管理;所生婴儿应于产后第6周由随访机构提供预防性治疗。

  10. 提供支持和关怀服务。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根据本机构服务的特点和内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咨询、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减少歧视,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及儿童的生活质量。

  (四)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遵照标准防护原则,建立健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五)信息管理。以妇幼保健信息网络为平台,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配合支持下,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信息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所有资料应有专人负责,并按期报告给当地妇幼保健机构。

  五、督导与评估

  由市防治艾滋病办公室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对本辖区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进行督导与考核评估。主要考核本工程相关部门职责落实和配合情况、工作责任目标完成进度情况。

  百色市监管场所防治艾滋病工程实施方案

  一、背景

  监管场所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比较集中的场所之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管相关部门和卫生部门密切合作,完善监管场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管理、艾滋病病人治疗和转介的工作模式。为了进一步推进监管场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和艾滋病病人治疗,实现国家防治艾滋病“两降一升”的总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

  (一)总目标。防止艾滋病监所内传播,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健康权益,确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管理、治疗及转介机制通畅,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

  (二)具体目标。

  1. 强制戒毒所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新收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监入所教育培训内容,知晓率达到100%。

  2. 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率达到95%以上,监所警察培训率达到90%以上。

  3. 强制隔离戒毒系统医务人员100%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4. 新收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艾滋病高危人员在入监所3个月内接受艾滋病筛查率为100%。

  5. 符合且自愿参加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率为90%以上。

  6. 刑释解教或保外就医正在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关押单位与其户籍或暂住地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转介率为100%。

  三、组织管理

  由市防治艾滋病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市司法局牵头,卫生、公安等部门通力合作,实施监管场所防治艾滋病工程。

  (一)牵头部门:各市、县(区)司法局。

  (二)实施单位:各级监管机构。

  (三)协助部门:市、县(区)卫生局;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市、县公安局和乡镇派出所。

  (四)部门职责。

  1. 司法部门。市司法部门成立艾滋病防治管理小组,负责实施系统内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相关培训、行为干预、传染源管理、医疗救助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督促系统内艾滋病防治工程的稳步实施。

  2. 卫生部门。协助监管场所完成新入监所人员的艾滋病的相关检测,建立和完善关押场所艾滋病实验室检测体系,为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和干警提供相关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职业暴露咨询和指导,提供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供技术支持,为监管场所提供被监管人员入监所前艾滋病抗病治疗人员的信息。

  3. 公安部门。负责公安系统内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筛查监测工作。转送被监管人员时,向接收单位提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相关信息。

  四、策略与措施

  司法部门成立艾滋病防治工作组,组织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相关的检测,对被监管人员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随访和艾滋病病人的治疗;负责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刑释解教后向其户籍或暂住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转介;负责既往海洛因成瘾者向当地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的转介和社区的帮教;负责监管场所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技术指导。各监所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场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和抗病毒治疗的组织协调,场所内相关制度的制订。制定场所内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方案;对符合抗病毒治疗的病人提供入组前的告知和心理咨询;为监管场所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和艾滋病病人的治疗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疑难病例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负责药品的计划和管理;负责定期对监管场所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质量进行评估。

  (一)加强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和警察培训。卫生部门为监管场所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医务人员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相关知识培训和临床实习提供技术支持,相关机构艾滋病确证实验室为监管场所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检测人员提供跟班培训。监狱、劳教所、当地医疗机构为监管场所干警提供职业暴露预防知识培训。

  (二)加强监管场所内艾滋病疫情监测和检测工作。

  1. 检测对象:对新收入监管场所艾滋病高危人员进行艾滋病相关检测,其余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

  2. 检测单位:获得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资格的监管场所可以进行检测工作,没有检测条件的监管场所由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测。筛查阳性样本由当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证实验室复核确证,结果及时反馈至送检的关押机关。

  3. 疫情上报:监管场所筛查实验室检测艾滋病病毒阳性结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三)开展监管场所艾滋病咨询告知工作。

  1. 告知原则:各监管场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告知范围和方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相关信息由监管场所确定警察和医务人员专门告知相关人员。

  2. 监管场所的警察及医务人员在适当的时机对确认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被监管人员进行咨询服务和心理疏导,采用适当的方式告知检测结果。

  (四)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监管场所根据监所实际情况,具体实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建立完善符合监管、医疗特殊要求的告知、管理、教育模式,经常性地开展心理咨询、疏导和矫治,定期进行医学随访。

  (五)加强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参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和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的医务人员要参加区内或区外的跟班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监管场所外接受抗病毒治疗的病人入监所后,按照原治疗方案继续提供治疗和关怀服务,定期进行医学随访。对监管场所内符合抗病毒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

  (六)建立健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转介和后续服务机制。

  1. 艾滋病病人转介。对于刑释解教或保外就医正在治疗的艾滋病病人,监管单位与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抗病毒治疗点取得联系,进行相关病人转介事宜的沟通,将病人相关资料和转介单交由病人带到当地治疗点继续进行治疗。接收方要把转介病人的信息反馈给转出方。

  2.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转介。对于刑释解教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由监管单位与其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相关资料转交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本人将转介单带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继续接受定期的随访和关怀服务。接收方要把转介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信息反馈给转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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