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负责本辖区内著作权行政管理,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著作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保护著作权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调解辖区内著作权纠纷,依法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受自治区版权局的委托办理著作权申请登记和有关事项。
(十二)对市外驻百色的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协助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办理本市记者站和记者证的审核和申报。
(十三)组织协调开展出版物市场的“扫黄打非”工作;开展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工作,查处各种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组织协调“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十四)负责向上级文化部门推荐和申报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文化交流工作。
(十五)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和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对外联络、接待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机关综合协调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系统财务计划、预算编制和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基建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党务、纪检、监察、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行业综合统计工作。
组织起草文化和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文化和新闻出版、版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咨询、培训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文化和新闻出版系统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文化和新闻出版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指导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制订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工作。
(二)艺术科。
管理艺术事业,编制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和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协调文艺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研究指导艺术改革工作;协调全市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指导和推动全市重点舞台艺术、美术创作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组织、指导重点文化艺术创作生产,对优秀文化艺术作品进行扶持;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全市艺术教育、艺术评奖、艺术研究工作以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体制改革和业务建设;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工作;指导直属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