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管理全市社会文化、艺术、文物、公共图书馆事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全市文化娱乐、演出、文物、艺术品、动漫、网络游戏和音像市场;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的业务建设和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五)管理文化和新闻出版科技工作,指导文化和新闻出版科研和新技术开发、应用;负责管理文化市场,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全市文化和新闻出版队伍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新闻出版业职业技术技能资格培训、考核、鉴定等有关工作;负责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市性表彰和评选活动。
(六)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研究拟订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文物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文管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文物事业单位的业务建设。
(七)管理本辖区内图书、报纸和期刊市场;负责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的设立进行审核;负责从事书报刊零售、出租和投递的经营店(摊)的审批、监管和年检;负责书报刊市场出版物售前、租前审查;依法查处违禁出版物和违反书报刊管理的行为。
(八)负责本辖区电子、互联网出版、数字出版管理;负责电子出版物二级批发单位设立的审核和监管,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的审批和年检;负责音像制品制作复制和电子出版物制作、复制单位资格审查和监管;负责组织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审读、审听、审视工作;负责对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的审核;负责对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的审批和年检;负责对网络文学、网络书刊进行监管,对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禁电子出版物、音像和互联网出版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管理。
(九)管理本辖区内印刷业;依法对本辖区印刷企业(包括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制企业,以及从事打印、复印、影印“三印”经营企业)的设立,依权限进行审核、申报和审批;对本辖区的印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印刷行为和复制行为。
(十)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报纸、期刊的审读,对名称、开版(开本)、刊期等项目的变更进行审核;负责对各种以传播媒体形态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含对外宣传资料)的审读和管理,对辖区内非出版单位编印的供内部使用非营利性的内部资料性图书(不含教材、教辅读物和内部报刊)审核和核发准印证。对本辖区内内部资料性报型、刊型出版物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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