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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2010年以来,我市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认真按照《中共百色市委办公室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创建人民调解示范市暨开展人民调解加强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百办发〔2010〕51号)精神,积极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取得了较好效果,涌现出一大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为更进一步推进全市调解工作,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2010年度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评选工作。现将开展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全市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件。

  l.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重要作用,为维护辖区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2. 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矛盾纠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8%以上,调解协议书标准规范。

  3. 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成绩显著,无因矛盾纠纷激化引起的刑事案件,无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化解矛盾纠纷取得突出成绩。

  (二)先进人民调解员条件。

  1. 遵纪守法,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积极调处,主动预防,及时把民间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为辖区的和谐稳定作出突出贡献。

  2. 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较强的调解工作能力,2010年辖区民间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调解协议履行率达98%以上。

  3.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事迹突出。

  三、评选办法

  (一)评选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等程序确定。

  (二)先进人民调解员由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等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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