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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理顺市与城区学校权责关系意见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理顺市与城区学校权责关系意见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理顺市与城区学校权责关系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理顺市与城区学校权责关系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的意见》(桂政发〔2009〕72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在教育管理方面的权责关系,充分发挥城区政府在教育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形成规范高效、运转协调、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城市管理体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城市教育管理体制为目标,在加强市级政府宏观调控、统筹发展、协调指导全市基础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与城区对城区学校的权责范围,充分发挥城区政府在教育管理的职能作用,完善城市教育管理体制,实现城区基础教育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确定。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原则上上划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由县(区)级政府部门管理的,原则上下放县(区)级政府部门管理。

  (二)分级管理。坚持实行基础教育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明确市与城区政府基础教育的管理权限,完善城市基础教育管理体制。

  (三)责权统一。城区学校管理权限上划与下放,坚持城区学校人事、建设及管理等的事权与责任一致,加强城区学校建设和管理。

  (四)精简效能。按照管理权限划转,合理调整、配备城区学校的教职工人员编制,推进城区学校发展,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

  三、政策依据

  桂政发〔2009〕72号文件第三大点第三小点第一项“教育管理”规定:“各市中等职业教育和高(完)中(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高中)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企业办、民办学校(初中以下教育含民办短期培训学校)由城区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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