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以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有:

  (一)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依法设定的派出机构,如街道办事处及各类工业(农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行使政府授予的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四)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只受理复核申请。

  第九条 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属于系统垂直领导的,复查机关为办理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机关为复查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二章 申 请

  第十条 申请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信访程序自动终结。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请复查、复核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不服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可以依照下列情形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一)处理、复查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处理、复查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处理、复查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处理、复查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应当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五)处理、复查机关是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应当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提出申请;

  (六)处理、复查机关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七)处理、复查的原行政机关因故被撤销的,应当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