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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百色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因信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办理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处理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因申请人不服复查机关的信访复查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信访终结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实事求是、三级终结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复查、复核工作人员。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第五条 复查、复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六条 信访事项未经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不能进入复查、复核程序。

  第七条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均为受理信访事项的一级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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