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并对本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
(六)协调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县(区)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进行指导。
(七)参与市人民政府对外招商合作意向书、重大项目合同书的拟订审查。
(八)对市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对现行政策与法律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九)参与协调处理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的法律事务。
(十)代理市人民政府行政、民事、经济应诉案件及相关行政复议、仲裁事务。
(十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必要的政府法制工作业务培训,对全市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十二)承办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事项;承办因不服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
(十三)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承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案件和有关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处理决定草案的审查工作。
(十四)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对行政机关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
(十五)负责全市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
《国家赔偿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和本部门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