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百发〔2010〕3号)和《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百发〔2010〕4号)精神,设立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承担的住房保障、登记及核发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和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等职能职责划给市房地产管理局。
(四)将原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承担的以下职能划给右江区人民政府。
1. 百色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乡(镇)、村庄规划和建设的审批和管理职权,包括管理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负责核发各类规划建设管理证书,征收权限范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2. 百色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私人建房的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权和管理权,包括涉及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审批权,市级征收权限范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以及私人房屋的拆迁行政管理。
3.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城区“独立工业园区”、农民三产安置地开发、区属企业改制及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规划的组织编制、初审,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初审权。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使私人建房的行政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