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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结果(第一批)的通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结果(第一批)的通报
(川环发〔2011〕72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原环保总局令第16号)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有关规定和评估程序,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30家涉及上市环保核查、行业准入环保核查、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复审以及列入今年年度清洁生产审核推进计划的企业提交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了评估,有28家企业提交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通过了专家评估。现将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和须实施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见附件1)予以通报,并对公布的企业及须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提出以下要求和实施意见:

  一、各地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刻理解清洁生产审核在配合国家宏观调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抑制过剩产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在环境污染防控及结构性减排工作中的重要意义。要充分认识清洁生产审核在推动工业污染防控管理方式的转变,即由单一的末端治理,达标排放向源头预防,过程阻断,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控管理方式转变的重要作用,要积极通过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企业不断采取改进设计,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装备,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对有毒有害原辅料采用无毒低害原辅料替代以及采取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和生产过程削减污染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最终实现减排、节能、降耗的环境保护管理目标。

  二、各市(州)环保局应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的县级环保部门,对列入本通报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应及时下达限期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见附件1)的通知,督促企业尽快实施公布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并限期2012年12月前完成。有关企业接到通知后,要把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作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实现减排、节能、降耗、增效的重要措施。企业在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做到责任落实,技术方案落实,资金落实。在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期限内,企业可结合自身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根据实际情况把须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纳入企业正在建设的新改扩建项目、异地迁建项目、上市融资募投项目或限期治理项目一并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项目实施完成后,有关企业应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规定报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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