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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2010年江苏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2010年江苏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
(苏司通[2010]114号)


各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首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和《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我省已完成公证员考核任职前期工作。经初步统计,我省今年拟通过一般任职的公证员约为50人,根据司法部关于经考核任职的公证员数量不得超过本年度新配备公证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的规定,省厅决定2010年度我省通过考核任职程序配备公证员的数额为15名。具体分配名单见附件。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推荐。拟申请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审查,对于符合考核任职条件且为本机构所需要的人选,由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推荐书。经公证机构推荐参加考核任职的人员,由省厅安排,在近期参加中公协组织的任职培训。培训合格后,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通过推荐的公证机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考核任职申请书、公证机构推荐书、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或律师工作经历证明、申请人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品行良好的鉴定材料、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中国公证协会出具的任职培训合格的证明等申请材料,并填制“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

  二、初审。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规定对申请人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并于8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逐级报送省厅。

  三、审核。省厅受理考核任职申请材料并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及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拟任职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附件:2010年度江苏省拟通过考核任职程序配备公证员分配名单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附件:
  2010年度江苏省拟通过考核任职

  程序配备公证员分配名单

地  区

公证机构名称

是否二人处

拟配备人数

南京(2名)

浦口公证处

1

溧水县公证处

1

镇江(1名)

扬中市公证处

  1

常州(1名)

天宁公证处

1

扬州(1名)

扬州公证处

1

泰州(1名)

兴化市公证处

  1

南通(2名)

通州公证处

  1

海安县公证处

  1

徐州(2名)

泉山公证处

  1

九里公证处

一人处

  1

盐城(2名)

响水县公证处

1

滨海县公证处

1

淮安(1名)

淮阴公证处

  1

宿迁(1名)

泗阳县公证处

  1

连云港(1名)

灌南县公证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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