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发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相关事宜的通知
(司办[2011]7号)
各市司法局:
根据省外事办公室转来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照会要求,现对发往该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1996年(含1996年)后出生的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送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时,必须在公证书后附出生医学证明书复印件,否则该国领事馆不予认证。
二、公证书的制作顺序为:1、出生公证书正文。2、出生医学证明书复印件。3、公证书翻译件。4、出生医学证明书翻译件。
三、1996年前出生的申请人申请的,仍按原规定办理;如申请人要求按新要求办理的,只要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出生医学证明书的,也可按本通知要求办理。